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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公路、高速公路控制区内的户外广告,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告设计管理规范标准

1、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设置在公共或私人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空间内;(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广告设计管理规范标准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广告设计管理规范标准

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高速公路设置交通标志、路标和指路标志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灯箱、喷绘、展板、橱窗、实物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施工现场围墙、在建建筑物;(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车站、平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的外观;(七)气球和其他升空装置;(八)其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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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户外广告位置是指公共的、自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场地、空间、车辆等载体。

广告设计管理规范标准

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或者设施设置牌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民族宗教、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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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广告设计管理规范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城市道路、公路、交通设施、升空器具等户外载体发布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标志、标牌、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在办公室或营业场所的建筑物或设施上标明名称、标识和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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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现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地块和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三)公交车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四)车辆、水上漂浮物、升空设备、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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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站牌、牌匾、标牌、画廊等。(以下简称阵地) (二)在公共、自有或自有阵地设置的临时彩旗、条幅、气球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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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公路、高速公路控制区内的户外广告,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8、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或者在非公共场所的空间、建筑物、公共交通工具内;(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名称相一致的招牌、牌匾、标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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